“‘玲玲’身患重病,需要賣玉治病”…… 直播間中,“玲玲”的悲慘經歷令網友心生憐憫。網友萬某出于同情,在直播間下單購買玉器為“玲玲”獻愛心。誰曾想,“玲玲”的故事竟是博主為吸引流量杜撰的。近日,南京中院對這起因直播“賣慘”引發的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作出終審判決,短視頻博主公開道歉并支付三倍賠償。 “賣慘”帶貨 直播間上演“苦情戲” 2021 年7 月,某短視頻平臺博主焦某在用戶名“一搏《砥礪前行》”的賬號上進行直播,稱女孩“玲玲”及生母被繼母“大美”限制自由,請求解救。焦某后多次直播帶人前去解救“玲玲”母女的過程。“玲玲”被救出后發現其身患重病,為籌錢給“玲玲”看病,經焦某周旋,繼母“大美”同意委托焦某賣玉,所得貨款用來支付“玲玲”醫療費用。焦某在直播間宣稱不接受粉絲捐款,呼吁粉絲購買玉器產品為“玲玲”獻愛心。 萬某在某短視頻平臺上瀏覽到該直播間內容后,心生憐憫,為了幫助“玲玲”遂在直播間內購買了手鏈、戒指等19件商品,累計支付5649.9元。 巧合的是,后來萬某看到了一段他人轉發的視頻,視頻中,直播間內的“玲玲”“大美”等人,一起吃飯舉行“慶功宴”。 此時的萬某才意識到自己被騙,他立即向某短視頻平臺舉報投訴,某短視頻平臺關閉了該賬號的商家經營功能。 之后,感到上當的萬某將焦某及某短視頻平臺等公司訴至鼓樓法院,要求其發布道歉聲明、退還貨款并三倍賠償。 焦某辯稱,萬某在其直播間購買的商品,貨物品質與支付的價款相符,在銷售貨物過程中不存在欺詐消費者的情形。直播間關于“玲玲”或其他劇情的演繹,是為了活躍直播間氣氛,與買賣合同之間不存在直接關聯。 編造凄慘故事博取消費者同情 法院:構成欺詐 經查,2016年11月,焦某在某短視頻平臺上注冊賬號“yibodiantai”,用戶名“一搏《砥礪前行》”。該賬號曾提交某文化傳媒公司的營業執照及案外人王某身份證信息,但因身份證信息與營業執照法人信息不一致,故平臺審核未通過。后該賬號提交了某貿易公司的營業執照。焦某確認其使用某貿易公司的營業執照,未在事前或事后征求該公司的同意。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故意告知虛假情況,或者負有告知義務的人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致使當事人基于錯誤認識作出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 本案中,焦某在直播間演繹解救和救治“玲玲”故事情節,為其直播賣玉作感情鋪墊,且明示其售賣玉器系為救治“玲玲”的公益性目的。經查,“玲玲” “大美”等人物以及故事情節均為虛構,其銷售玉器的“公益性目的”自始并不存在,但焦某在直播期間從未以合理方式向觀眾進行提示,故焦某故意虛構賣慘的故事情節,以虛假的公益性目的掩飾售賣玉器的營利性目的,具有欺詐的主觀故意且實施了欺詐營銷行為;萬某因焦某的銷售行為而對焦某銷售玉器的目的產生了錯誤的認知和判斷,基于此而作出的購買玉器的意思表示,與其真實意思不符,故焦某的銷售行為構成欺詐,萬某要求焦某退還貨款并三倍賠償的訴請,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關于各主體承擔責任問題,法院認為: 對于某短視頻平臺是否應承擔責任,需考量其是否履行了入駐主體資格審慎審查義務;及時對不合規商家采取措施,防止損失繼續擴大;為消費者訴訟提供相關數據信息等情形。 某短視頻平臺負有對入駐店商的資格審查審核義務,并對其誠信經營承擔著監管職責。根據查明的事實,沒有證據表明某短視頻平臺對焦某炮制慘劇、虛構事實、欺騙消費者的營銷方式知情放縱。萬某等消費者向平臺投訴后,某短視頻平臺隨即關閉了案涉賬號的商家功能。同時,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其也按照要求提供了案涉違規直播間的銷售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 綜上,某短視頻平臺不應承擔共同責任。 焦某在某短視頻平臺注冊賬號“yibodiantai”后,曾提交某文化傳媒公司的營業執照供平臺審核,后因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核驗問題未審核通過。其后焦某又冒用某貿易公司營業執照,提交平臺審核通過后,開通了賬號“yibodiantai”的商家經營功能。某文化傳媒公司系焦某設立的一人公司,結合焦某的直播間名稱,可以看出焦某與某文化傳媒公司二者高度混同,具有共同銷售的意圖及行為,某文化傳媒公司應與焦某承擔共同責任。 焦某未取得某貿易公司的同意,冒用某貿易公司營業執照在某短視頻平臺備案登記,且某貿易公司未收取貨款和獲得其他利益,故某貿易公司不應承擔共同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焦某在某短視頻平臺發布向萬某的道歉聲明(內容需經法院審核),如被告焦某未按要求履行,則將本判決書全文發布于《江蘇法治報》;焦某和某文化傳媒公司在收到萬某退還的貨品后,共同退還原告萬某貨款5649.9元,并支付三倍賠償款16949.7元。 一審判決后,被告焦某、某文化傳媒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南京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發送司法建議 共建清朗網絡空間 網絡直播行業存在的主體責任缺失、內容生態不良、主播良莠不齊等問題,嚴重制約網絡直播行業健康發展,給意識形態安全、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帶來挑戰。 為落實法治建設既要“抓末端、治已病”又要“抓前端,治未病”的要求,南京兩級法院針對審理中發現的問題,向直播公司發送了司法建議。建議公司應加強對下屬平臺及其運營方的管理,構建主播準入機制,強化日常監管;主動落實平臺主體責任,強化直播巡查和管理懲戒措施,加強行業自律;建立通暢的用戶監督舉報渠道,加強與市場監管部門的信息共享和反饋等,助力網絡文明建設,營造清朗網絡空間。 法官說法 南京中院速裁庭法官 陳禮莧 誠信是民法典的基本原則,也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內容。直播購物是互聯網時代出現的新型交易方式,直播間的經營者和主播在從事直播賣貨的銷售行為時,應當誠信經營,守住法律和道德的底線。焦某作為直播間的經營者和主播,其賣慘欺詐營銷行為,不僅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破壞了市場的公平競爭秩序,也違反了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有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要求,其行為應當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評價。希望通過本案的裁判,引導直播間經營者、主播以及直播平臺自覺以法律和誠信道德標準約束自己的行為,讓消費者能在直播平臺放心購物、理性消費,營造健康有序的網絡消費環境。 來源: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